一問:對于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應如何區(qū)分,?
答: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qū)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二問:如何理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稱“主動交代”?
答:《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三問:如何計算違紀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答: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后至處理前持續(xù)發(fā)生的經濟損失,,應當一并計算在內,。
四問:如何處理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
答: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主動上交的違紀所得和經濟損失賠償,應當予以接收,,并按照規(guī)定收繳或者返還有關單位,、個人。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
對于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guī)定處理,。
五問:如何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
答: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xù),;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